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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2-07 07:16:19   来源:产品展示浏览次数:1

  近期,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抽查全市工业气体储存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品种、储存方式等)、相互禁配物质混存混放、现场与总图不符等明显问题隐患。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三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补短板、堵漏洞,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安全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排摸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行政许可核查和监督检查,严厉处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直至关闭退出。通过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有储存经营(包括充装分装、复配混配)的危化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

  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超许可范围经营、无证经营、安全“三同时”手续不全等明显问题。主要内容有: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不是真的存在超范围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是否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是否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是否定期完成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否与现场一致,重点核实储存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等外部安全距离是不是满足规范要求,内部设施安全距离是不是满足规范,是否侵占消防通道等。

  4.是否按规定经正规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未经正规设计的要不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不是完成整改。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来进行检测、检验,按规定来维护、保养,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6.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配置和运行是否完整有效;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不是真的存在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

  8.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是否设置“二道门”和视频监控,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如实登记,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作业区域、设备、设施和操作规程及收发货登记台账是不是满足规定要求。

  9.是否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防汛、防高温、防冻防凝等措施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是不是满足需求。

  10.是不是真的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重大隐患。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各县区要将文件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督促企业组织立即自查自纠整改工作。企业要对照11项整治内容,逐项对照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对一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安全可靠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对排查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一定立即主动停用相关生产、储存设备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集中排查阶段(2021年7月31日前)。各县区要抽调业务骨干、聘请高水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逐家开展体检式安全检查,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见底,问题隐患限期整改。

  (三)闭环整治阶段(2021年8月31日前)。各县区要对排查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依法依规闭环整改。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手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企业无整改意愿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报请政府依法关闭退出。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各县区要对前期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回头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认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结合部门监管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危化品储存经营领域长治久安。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序时进度高标准、严要求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对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请相关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和自查问题隐患清单报所在县(区)应急管理局。请各县区在2021年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和《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市应急局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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