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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总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察觉缺陷:山西临汾“829”饭店坍塌事故的困惑

发布日期:2024-02-20 02:58:41   来源:产品展示浏览次数:1

  原标题: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总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察觉缺陷:山西临汾“8.29”饭店坍塌事故的困惑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左右,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坍塌,数十名群众被困,武警临汾支队官兵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展开救援。当地政府现场抢险救援组宣布,8月30日3时45分,救援工作全部结束;共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

  该起事故经消防救援人员的全力搜救,截止救援工作结束,共有29人遇难。联系到今年3月7日,发生在福建泉州的酒店坍塌事故,同样是死亡29人!29人,这对安全生产来说,这是一个令人心惊胆战的敏感数字!因为,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即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将由国务院授权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而30人以下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由事故所在省级政府授权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个是国务院调查,一个是省政府自行调查,其区别和影响,自然是天壤之别!而这分水岭,就是30人之上还是之下!所以,29人这一个数字,之所以如此敏感,原因就在于此!

  对此,我们不去妄加猜测,也并非不愿意看到尽量少一点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但是一起起的重大事故,其伤亡人数恰恰在这个分水岭的数字上,难免不让人生疑!希望这一个数字是真实的吧!

  看到临汾市襄汾县这个地点,我昨天在关注事故救援信息的同时,难免想起了曾经同样发生这里的另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事故波及下游500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发生意外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原属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建于二十世纪80年代。1992年,尾矿库被封闭,先后采取碎石填平、黄土覆盖坝顶、植树绿化、库区上方建设排洪明渠等闭库处理解决措施。2005年塔儿山铁矿产权公开拍卖给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事发前,新塔矿业公司擅自在旧库上挖库排尾矿,从而造成尾矿库大面积液化,坝体失稳,进而引发了这起特大溃坝事故。

  再回到该起事故,据悉,该饭店已经营十几年以上;饭店向地下挖了一层,几年前,聚仙饭店一层房顶加盖了彩钢房,都是用来做宴会厅。同时,据当地居民反映,当地有不少饭店都这样改建。至于这种改建是否经过当地建设和消防部门许可和审批,目前尚不得而已。但事故已经证明了这种改建的质量和风险所在,相信各地政府又会掀起针对一轮民用建筑私搭乱建和私自改建的执法运动。

  其实,针对民用建筑的非法违法建设和改建,这些年来的教训已经不少了,单是导致重大伤害和引发了重大影响的就有以下几起:

  2016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不能自理区39名老人死亡、六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康乐园老年公寓生活不能自理区为未经审批的违反法律建筑,其敷设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016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不能自理区39名老人死亡、六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康乐园老年公寓生活不能自理区为未经审批的违反法律建筑,其敷设的电器线路接触不良发热,高温引燃周围的电线绝缘层、聚苯乙烯泡沫、吊顶木龙骨等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建筑物大量使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苯乙烯夹芯材料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迅速蔓延并猛烈燃烧,导致整体建筑短时间内垮塌损毁;不能自理区老人无自主活动能力,无法及时自救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

  2017年11月18日18时许,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事发建筑系集生产、经营、储存、住宿于一体的“多合一”建筑。事故直接原因为:地下冷库制冷设备在调试过程中,被覆盖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为冷库压缩冷凝机组供电的铝芯电缆电气故障造成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可燃物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烟气蔓延导致人员伤亡。同时,经调查认定,事发建筑属于违反法律建设、违规施工、违规出租,安全风险隐患长期存在。

  2017年11月18日18时许,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事发建筑系集生产、经营、储存、住宿于一体的“多合一”建筑。事故直接原因为:地下冷库制冷设备在调试过程中,被覆盖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为冷库压缩冷凝机组供电的铝芯电缆电气故障造成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可燃物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烟气蔓延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同时,经调查认定,事发建筑属于违反法律建设、违规施工、违规出租,安全风险隐患长期存在。

  而前面提到过的泉州“3.7”建筑坍塌事故,也同样是一起违建和非法改建而引发的事故。(2020年3月7日19时5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南环路发生一起酒店坍塌事故。现场搜救出受困人员71人,死亡29人(其中27人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而前面提到过的泉州“3.7”建筑坍塌事故,也同样是一起违建和非法改建而引发的事故。(2020年3月7日19时5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南环路发生一起酒店坍塌事故。现场搜救出受困人员71人,死亡29人(其中27人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民用建筑的屡屡发生意外事故,并且很多都是这种因建筑质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对该类建筑该怎么样加强监管,由哪个部门来监管,行业的直接监管和综合监管之间如何协调,行业监督管理和消防监管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在当前监督管理体系调整和整合的大背景下,需要尽快明确监管思路、理顺监管工作。

  在事故发生后,我们又看到了这样的报道和当地领导的表态:要不顾一切代价救人!平心而论,每当事故发生后,“不惜所有代价救人”的态度是必要的,但同时又感觉有些别扭!

  作为安全人,我们是多么希望各级领导们“不顾一切代价”地不是放在事故发生后,或至少不只是放在事故发生后,而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啊!同样是“不惜所有代价”,如果将这些宝贵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放在事发前的预防上,这些事故就可以大幅度减少,甚至是避免,又何乐不为呢?!为什么非得不到黄河不死心,不见棺材不掉泪呢?为什么就不能多一点风险意识,多一点防范意识呢?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发展的理念,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在日常的工作中联系和落实一下难道就那么难吗?

  记得在2014年的江苏昆山“8.2”事故发生后的8月4日,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通报了事故的初步调查的最终结果。通报说,发生意外事故的中荣金属公司主要存在五大问题:

  1、企业厂房没有按照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

  2、生产工艺路线条生产线、除尘设施没有依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

  5、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依规定每班清理管道积尘,造成积尘聚集超标,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依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

  我现在依然记得,当时看到这一个报道时,看到电视荧屏中局长严厉的斥责事发企业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我是有些发懵的!当时我就觉得,企业被斥责和追责是应该的,毕竟发生了这么严重的事故,存在这么多的问题;但除了企业,作为安监总局的局长,在斥责企业时,难道不应该也认真自我反思和自责一下下吗?毕竟,

  以上所列出的这五个问题,又有哪一个不是存在已久的呢?这样一些问题之前为什么没有被发现或要求整改呢?为什么非得以上百人的生命为代价才被发现呢?如果从设计、施工到日常的管理都有一定的问题,这个企业又是何以长期存在且一直被允许正常生产的呢?企业一直在违法违规冒险作业,我们的安监部门是否也存在失职之处呢?还有,我们那一轮轮的各级“大检查”、“大督查”、“回头看”,到底查出了什么隐患,又看到了哪一些问题呢?如果未曾发现问题或隐患,这些检查组的官员或专家又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为什么每次都是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中,我们才可以发现和查出那么多的隐患和问题呢?是我们的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监管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存在问题,亦或是我们的监管理念和思路本身就一直有问题呢?在事故后果和损失慢慢的变大,事故责任和追责越来越严厉,社会对事故和伤害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关注度慢慢的升高的大环境下,这样一些问题假如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没有一个统一的思路,没有深入的反思和调整,事故恐怕很难减少,更别提杜绝了!又想起了《灰犀牛》中的那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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